本规约是关于利用神崎旅馆(以下简称【本旅馆】)的正式网站及利用住宿预约服务而做出的规定。当客人利用本网站时,即被视为同意本规约内容。

住宿条款 / 住宿费 / 违约金 / 利用规则

住宿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1. 本旅馆与住宿客人必须依据本条款的规定签订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关于本条款的未定事宜,应遵照法令或社会上已确立的惯例予以处理。
  2. 本旅馆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范围内同意了特殊约定时,则不受限于前项规定,优先按照特殊约定处理。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需要入住签订住宿合同的各位客人,请告知如下事项。
    (1)住宿人姓名
    (2)住宿日及预定到达时间
    (3)住宿费(原则上按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其他本旅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2. 如住宿客人在住宿中,提请超出前(2)的住宿日延长住宿期间,本旅馆在客人提出此申请时,即视为接受了客人的新住宿合同的申请并给予处理。

第三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当本旅馆承诺前条的申请时,住宿合同即可成立。但如证明了本旅馆未承诺时,则不在此限。
  2. 订金首先充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当发生了适用于第六条及第十八条的事态,将被用于偿付违约金其次是赔偿费,如偿付后尚有余额,依据第十二条在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3. 如未能依照第二项规定,在本旅馆指定期限内支付订金,住宿合同将失效。但仅限于本旅馆明确将所指定的订金支付期限告知客人的情况。

第四条(无需支付订金的特殊约定)

  1. 无论前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何,本旅馆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同意无需支付订金的特殊约定。
  2. 当承诺了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本旅馆未提出前条第二项的订金支付要求或未指定订金支付期限时,可视为同意了前项的特殊约定并依此处理。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在出现如下情况时,本旅馆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未根据本条款规定进行住宿申请时。
  2. 客房全满无法安排房间时。
  3. 想要入住的客人,被认为住宿时有可能会有违反法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行为时。
  4. 想要入住的客人,很明显是患有传染病者时。
  5. 对住宿方面提出了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6.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不能安排入住时。

第六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通过申请,住宿客人可解除其住宿合同。
  2. 由于归于住宿客人责任的事由而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时(根据第三条第2项规定虽指定了订金支付期限,并提出支付要求但期限之前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应除外),根据附表2所示,本旅馆需收取违约金。
  3. 如预定入住客人,在当天晚上8点后(如事前明确告知预定到达时间,为超出预定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时,有可能视为由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并依此处理。

第七条(本旅馆的合同解除权)

  1. 在出现如下情况时,本旅馆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者被认为住宿时有可能会有违反法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行为,或被认为有此类行为时。
    (2)住宿者很明显是患有传染病者时。
    (3)对住宿方面提出了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4)由于天灾等不得已的理由不能安排入住时。
    (5)在房间的床上吸烟、无故摆弄消防设备等、其他不遵守本旅馆利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于必要的防火事项)时。
  2. 本旅馆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的服务费用。

第八条(住宿登记)

  1.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本旅馆前台登记如下事项。
    (1)住宿客人姓名、年龄、地址及职业
    (2)外国客人应登记国籍、护照号、出发日
    (3)本旅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如要使用信用卡等方式代替现金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时,应事前在进行前项登记时予以出示。

第九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客人可能使用本旅馆客房的时间,为从下午4点至翌日上午10点。但如果是连日住宿,则除到达日和出发日以外,可整天使用。
  2. 无论前项的规定如何,本旅馆有可能同意在此项的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但此时将收取每小时一千日元的追加费用。

第十条(利用规则的严守)

住宿客人在本旅馆内,应遵守本旅馆张贴的利用规则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

  1. 本旅馆主要设施的利用时间如下所示。关于其他的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通过室内配放的指南手册、馆内各处公告、室内的服务项目目录等予以告知。
    (1)前台 / 7:00~22:00
    (2)收款处 / 7:30~21:30
    (3)早餐 / 7:30~9:00
    (4)午餐 / 11:00~15:00
    (5)晚餐 / 17:30~21:30
    (6)温泉 / 6:00~15:00、16:00~23:00
  2. 前项的营业时间,有时会由于必要和不得已情况而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方法通知。

第十二条(支付费用)

  1. 住宿客人应支付住宿费等的明细及计算方法,如附表1所示。
  2. 前项所规定住宿费的支付,应使用货币或本旅馆承认的信用卡等代替货币支付的方法,在客人出发前或本旅馆提出支付要求时到前台支付。
  3. 本旅馆已给住宿客人安排了客房,并且使用可能,但出于客人意向不来住宿时,也将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本旅馆的责任)

由于本旅馆在履行住宿合同或住宿相关合同过程中,或不履行此类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予以赔偿其损失。但是,如不是归于本旅馆责任的事由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未能提供住宿合同的客房时的处理)

  1. 本旅馆在已签订住宿合同但却无法提供该住宿合同的客房时,经征得客人同意后,尽量为该客人介绍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无论前项的规定如何,如本旅馆未能介绍成功其他住宿设施,将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额相当的补偿费,以充作损害赔偿费。但是,如果虽未能提供客房,但不是归于本旅馆责任的事由造成的,将不予支付损害赔偿费。

第十五条(寄存物等的保管)

  1. 对于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发生丢失、毁坏等损失时,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予以赔偿其损失。
  2. 对于住宿客人带到本旅馆内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虽未在前台寄存但由于本旅馆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毁坏等损失时,予以赔偿其损失。但是,住宿客人未能事前明确告知其种类和价格的物品,将以10万日元为上限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住宿客人行李和携带物品的保管)

  1. 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先到达本旅馆时,仅限于到达之前征得本旅馆同意的可负责予以保管,并在客人抵达本旅馆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客人。
  2. 如果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被遗忘在本旅馆时,当判明失主时本旅馆将联系失主询问处理方法。但失主不予指定处理方法或无法判明失主时,从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此后则交给最近的警察署局。
  3. 对于前2项中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的本旅馆保管责任,如属于本条第1项情形应依据前一条第1项规定处理,属于前项情形应以前一条第2项规定为准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停车责任)

当住宿客人利用本旅馆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汽车钥匙,本旅馆不予承担该汽车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过程中,如由于本旅馆的故意或过失给客人造成损害时,可承认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住宿客人责任)

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旅馆造成损害时,客人应向本旅馆支付其损害赔偿。

附表1(第二条第1项、第三条第2项及第十二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

住宿客人应支付费用总额
住宿费 (1)基本住宿费(房费)
追加费 (2)其他利用费(备品利用费、冰箱利用费等)
(3)饮食费
(4)服务费((2)+(3)×10%)
税金 a) 消费税
b) 温泉税
  • 如税法改正时,将以改正后的税法为准。

附表2 违约金(第六条第2项的相关规定)

  住宿合同申请人数
合同解除通知日 1~10名 10名以上
当天下午 100% 100%
当天上午以内 50% 100%
一天前 30% 80%
两天前 20% 40%
三天前 15% 20%
七天前   20%
十四天前   10%

上面的百分比,指基本住宿费与违约金之比。


神崎旅馆 利用规则

本旅馆为保证客人舒适地住宿,特此规定如下利用规则。请给予遵守下述各禁止事项。如不予遵守时有可能谢绝住宿,敬请给予谅解与合作。

  1. 不要使用馆内配置以外的取暖器具、烹饪器具、电熨斗等器具。
  2. 休息时请不要在床上等容易造成火灾的场所吸烟。
  3. 请避免大声、放声高歌或其他的产生噪音行为,以免给其他客人带来不快感或影响。
  4. 请不要将如下的宠物或物品带进旅馆内。
    (1)动物、鸟类(宠物类)
    (2)不洁或有臭气的,给其他客人带来影响的物品
    (3)明显大量的物品
    (4)火药、挥发油等容易起火或易燃物品
    (5)未得到合法携带许可的枪支、刀剑类
  5. 不要进行赌博和扰乱风纪的行为。
  6. 不要将外来者唤进客房,和让其使用客房配备的各设备和物品等。
  7. 不要在馆内出售各类物品。
  8. 不要将馆内各设备和物品用于本来目的以外的用途。
  9. 不要将馆内各设备和物品移到别处或带出。
  10. 不要在本旅馆建筑物或各设备上安装异物或改变现有形状。
  11. 不要在窗户上挂上有损建筑物外观的物品。
  12. 不要从窗户向外扔东西。
  13. 不要在馆内发放其他人宣传广告物或出售其物品等。
  14. 不要在走廊或前厅等处搁放客人的携带物品。